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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時間“帶薪拉屎”導(dǎo)致員工被解雇,合法還是不公?

2023-05-25 09:20:42 編輯:鮑兒全 來源:
導(dǎo)讀 在工作中上廁所是人們的正常生理需求,但有些人卻濫用這一時間,長時間在廁所停留,以此躲避工作責任。然而,這樣的行為是否應(yīng)該被公司視為

在工作中上廁所是人們的正常生理需求,但有些人卻濫用這一時間,長時間在廁所停留,以此躲避工作責任。然而,這樣的行為是否應(yīng)該被公司視為違規(guī)行為,進而導(dǎo)致員工被解雇呢?

以王某的案例為例,他于2006年4月加入公司,期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并通過簽收確認收到了公司的《員工手冊》。然而,從2015年7月開始,王某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逐漸增長,達到了3至6個小時。公司記錄顯示,從2015年9月7日至17日,他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共計22次,每次時間從47分鐘至196分鐘不等。

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與王某溝通了他長時間停留廁所的問題,并在征得工會同意后,于當日解雇了他,以違反《員工手冊》中關(guān)于遲到、早退、未經(jīng)允許因私離崗累計達一定次數(shù)的規(guī)定為由。

王某不服解雇,提起了仲裁,并要求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的解雇行為違法,要求公司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然而,公司不服仲裁結(jié)果,將此案提交法院審理。

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,王某長時間停留在廁所已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圍,且這種行為違反了《員工手冊》。法院判決公司解雇王某的行為合法有效。

在二審和再審過程中,法院均維持了一審判決,并認定公司解雇王某并不違法。

對于這一案例,王某的長時間停留在廁所的行為超出了正常的范圍。在工作時間內(nèi),員工應(yīng)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和工作任務(wù),而不是長時間脫離工作崗位。法院認為,沒有正當理由的長時間離崗不是一種合理的行為,并不是不能解雇員工的理由。

然而,這一案例也引發(fā)了一些思考。對于員工而言,公司應(yīng)該給予合理的休息和放松時間,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的生活質(zhì)量。合理的上廁所時間當然是其中一部分。同時,員工也有責任遵守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和工作要求,避免濫用休息時間、逃避工作責任。

在這個案例中,公司的解雇行為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。然而,對于類似情況,公司和員工之間應(yīng)進行有效的溝通和管理,以避免員工被迫采取不合理的行為或濫用休息時間。在工作和員工關(guān)系中,平衡雙方的權(quán)益和需求是至關(guān)重要的。

我們應(yīng)該認識到,工作和生活需要相互協(xié)調(diào),而不是相互對立。合理的休息時間和工作效率的提升可以相輔相成,使員工在積極工作的同時也能夠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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