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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江蘇一名男子上訴的事件引起大家的關注。據(jù)了解他入職了一家新的公司,公司與男子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,合格以后可轉正,但是當事人朱先生工作一個多月后,卻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,朱先生認為這對自己不公平,于是把公司起訴到法院。本文對整件事情的經過進行說明,幫助朋友們以后在經歷試用期階段時,能多注意到不同的方面,避免遇到上文描述朱先生這樣的情況。
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
面對法庭的質問,公司稱朱某在任職期間,沒有按照要求組織召開會議,業(yè)績考核不合格,也未對夏季的工作匯報作出指示,其種種行為并不符合公司要求規(guī)定,于是決定將朱某辭退。法院審理以后發(fā)現(xiàn),公司并未就朱某的解除事宜通知工會,且法院要求提供時,公司也不能給出相應的依據(jù),于是判定公司這種行為違反,判決公司支付朱某相應賠償金和工資差額,總計18000多元。一審判決后,公司曾經不服提請上訴,結果二審被法院駁回,維持原判。
試用期注意事項
一般來說,勞動合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,主流的觀點認為,勞動通知書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。在試用期內,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,只是單位如果想辭退員工,還需要考慮不同的問題,首先要注意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,或者是勞動合同期滿、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等,這幾種情況出現(xiàn),勞動合同都可以終止。目前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沒有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做出具體規(guī)定,所以具體還是要視情況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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