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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審限,是指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。
2、(1)刑事案件的審限: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,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,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;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、抗訴案件后,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,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;重大犯罪集團案件、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(qū)的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,一審、二審的審限經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,可以延長一個月。
3、(2)行政案件的審限:人民法院應當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,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;髙級人民法院需延長審限的,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;審理上訴案件,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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