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砸公交司機案宣判(嫌疑人不服判決欲上訴(2))

2022-09-10 21:25:06 編輯:喬蓮雯 來源:
導讀 大家好,綜合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下。砸公交司機案宣判,嫌疑人不服判決欲上訴(2)很多人還不知道,現(xiàn)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!  鑒定  乘客...

大家好,綜合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下。砸公交司機案宣判,嫌疑人不服判決欲上訴(2)很多人還不知道,現(xiàn)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!

  鑒定

  乘客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

  本案曾于今年4月17日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。庭上,鄧某表示,她曾短暫在公交公司工作,后來因為身患抑郁癥無法控制情緒,便離開了工作崗位。

  鄧某的辯護律師認為,鄧某患有精神疾病,公交司機仍對其辱罵、呵斥,在雙方已經(jīng)發(fā)生爭執(zhí)時仍選擇發(fā)動車輛,對事件本身也有過錯。鄧某系沖動行為,主觀惡性較輕,建議法庭從輕處罰。

  經(jīng)鑒定,678路公交車及被撞小轎車損失為8140元,一乘客受輕微傷。雖然鄧某自稱患有精神疾病,但鑒定機關認為,鄧某在案發(fā)時并未發(fā)病,屬于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。

  原標題:砸公交司機案宣判 砸人女竟還要上訴?

  四海網(wǎng)訊、鄧某在乘公交車坐過站后,拎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,導致公交車與相鄰車道的小轎車相撞,車上乘客受傷。昨天下午,本案在豐臺法院公開宣判,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

  事件

  公交坐過站乘客砸司機

  2018年10月29日,南三環(huán)洋橋西公交站附近發(fā)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輛公交車突然失控,與相鄰車道的小轎車發(fā)生交通剮蹭。而導致這起事故的原因,是乘客與司機發(fā)生了肢體沖突。

  事發(fā)當天,鄧某乘坐678路準備前往萬芳橋,但因售票員報錯站,她沒有及時下車。司機在洋橋西進站時,因停車位置距離站臺還有幾米,鄧某表達了不滿,他便又將車向前挪了幾米,卻又被鄧某指責前門沒有正對站臺。

  “你下不下?”司機見鄧某毫無下車的意思,便關門起步。沖突隨即發(fā)生,鄧某用手里拎著的整箱牛奶砸在司機的手部,還進行了毆打、推搡,導致司機雙手離開方向盤。雖然司機緊急剎車,但仍導致了交通事故,車上也有乘客受傷。

  “報警,打110。”反應過來的乘客們立刻起身指責鄧某,“你這是犯罪!”

  宣判

  危害公共安全獲刑三年半

  經(jīng)審理,豐臺法院認為,鄧某明知干擾公共交通正常駕駛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,而對正常駕駛的公交車司機進行毆打、揪扯,導致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并致一名乘客輕微傷,其行為已經(jīng)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應予處罰。

  因鄧某在實際載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,實施毆打駕駛人員、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,社會危害性較大,應予以從重處罰,且不符合緩刑條件。

  考慮鄧某到案后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,豐臺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

  首都經(jīng)濟貿(mào)易大學講師高潔表示,本案發(fā)生時,公交車已經(jīng)啟動,且車上乘坐有十余名乘客,道路上也有大量正常行駛的車輛,鄧某的行為已經(jīng)危害到了公交車的正常行駛和其他人員、車輛的安全。我國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只要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,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,也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且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。

  宣判后,鄧某當庭表示將上訴。

  鑒定

  乘客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

  本案曾于今年4月17日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。庭上,鄧某表示,她曾短暫在公交公司工作,后來因為身患抑郁癥無法控制情緒,便離開了工作崗位。

  鄧某的辯護律師認為,鄧某患有精神疾病,公交司機仍對其辱罵、呵斥,在雙方已經(jīng)發(fā)生爭執(zhí)時仍選擇發(fā)動車輛,對事件本身也有過錯。鄧某系沖動行為,主觀惡性較輕,建議法庭從輕處罰。

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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