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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28日,山西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,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據審理查明,案件涉及原告席某某(男方)與被告吳某某(女方)之間的婚約關系。原告男方在2023年1月30日與被告女方相識后,交往期間給付女方鉆戒1枚。隨后,雙方于2023年5月1日訂婚,男方在訂婚當日通過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給付女方彩禮款10萬元和7.2克金戒指1枚。
進一步審理發(fā)現(xiàn),女方于2024年1月31日將彩禮款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,而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多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彩禮,但遭到拒絕。
法院認為,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及戒指屬于彩禮范疇。而女方已在立案前將彩禮退還,且通知男方母親領取,但遭到拒絕。因此,原告在女方已退還彩禮且通知領取的情況下,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已無事實依據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另外,男方主張返還訂婚宴花費及其他日常消費支出的訴求也未得到支持。法院認定這些支出屬于日常維系、增進感情的支出,不屬于彩禮范疇。
綜上所述,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席某某及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這一審判結果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,也為相關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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