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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支信用的ofo怕是已經寸步難行了

2019-04-03 12:24:38 編輯: 來源:網易財經
導讀 昨日有媒體報道稱,從全國企業(yè)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獲悉,ofo運營主體之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而出現(xiàn),申請人為聶艷,日期

昨日有媒體報道稱,從全國企業(yè)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獲悉,ofo運營主體之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為“被申請人”而出現(xiàn),申請人為聶艷,日期是3月25日,辦理法院為北京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。

對此,一位接近該事件的業(yè)內權威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,“ofo以‘被申請人’的身份出現(xiàn),意味著有人申請它破產,但是還沒進入程序,沒有什么法律效力。”他表示,根據破產法規(guī)定,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,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。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,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。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。

“ofo目前還沒有進入裁定受理。”上述人士告訴記者。

對此第一財經向ofo求證,ofo方面給到記者一份聲明顯示:“有關ofo破產新聞嚴重失實,ofo目前運營一切正常,有關債務也在訴訟或者協(xié)商當中。不實新聞嚴重危害ofo經營,ofo已向相關部門提交證據,并將保留訴訟的權利。”

若破產用戶押金也很難要回

如果法院進行破產申請裁定受理后,下一步會采取哪些措施,廣大普通用戶最為關心的押金究竟能否拿回?

對此,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告訴第一財經,如果事后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,法院將指定破產財產管理人,召開債權人會議,對公司進行清算之后再決定如何處置公司現(xiàn)有財產。重整方案出來后,就會對企業(yè)所產生的的債務進行清償。

對于破產財產的清算程序,游云庭表示第一優(yōu)先順序是拖欠的工資社保,第二優(yōu)先順序是拖欠的國家稅款,第三順序才是債權人按比例獲得清償。“至于用戶的押金,法律沒有明文規(guī)定其屬性,所以法院既可以將其認定為債權,也可以將其認定為用戶財產,本案中,法院可能是按照被破產公司清算情況來確定。”游云庭告訴第一財經。

押金是否可以用作債務清償,另一位律師告訴記者,押金的所有權是屬于消費者的,這一部分并不算作企業(yè)的自有資產,因此一般不用做債務清償,此前受理的案子有將充值卡算作普通債權的,ofo的情況比較復雜,還要視情況來確定。“如果押金被認定為債權,這時候所有的用戶就和其他債權人一樣,按比例獲得清償。”游云庭補充道。

從償債順序來看,如果ofo一旦破產,投資方也將承受巨大的損失,其中阿里極有可能拿到ofo車子的所有權。此前ofo創(chuàng)始人戴威通過動產抵押的方式,先后兩次將公司共享單車作為抵押物,向阿里借款共計17.7億元。“如果抵押是經過公示的,是應當優(yōu)先受償的,質押經過公示的意思就是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(xù)。”游云庭告訴第一財經。

曾經的資本寵兒,如今卻債務纏身,與多個合作方對簿公堂。

2月20日,ofo天津飛鴿案宣判,判決書顯示,ofo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天津飛鴿支付7271.02萬元貨款及違約金778.95萬元。法院在同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,已經凍結或查封扣押ofo共計8082.75萬元的銀行存款和相應財產。

這不是ofo遭遇的首個供應商起訴案,也不是第一次被法院凍結資金。

今年1月,由天津市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的《天津科林自行車有限公司、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》顯示,凍結被申請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45萬元或查封其他等額財產。

2018年12月28日,中國裁決文書網發(fā)布了順豐和ofo運輸合同糾紛案的執(zhí)行裁定書,法院凍結被告東峽大通(北京)管理咨詢有限公司(ofo運營方,以下簡稱“東峽大通”)在招商銀行的賬號存款1370多萬元。

而曾經表示要“跪著活下去”的ofo仍在尋找續(xù)命的途徑。近日ofo小黃車表示今年將大范圍向全國三、四線城市推廣代理模式,代理商可享受到ofo小黃車完整的共享單車移動互聯(lián)網解決方案,并負有運營維護的義務,而用戶數據收集整理依然由ofo負責。

在業(yè)界看來ofo試圖借此模式從重資產轉向輕資產,然而透支信用的ofo怕是已經寸步難行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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